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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联盟”吸金近20亿元!主犯获刑十五年两个月

庞氏骗局快讯 2019/1/7 字体大小:

直销道道网讯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天合联盟”特大非法集资案。“天合联盟”宣称股票在美国上市,为了筹集资金,只要投资4000元,就能得到6万元巨额回报。在短短半年时间吸金近20亿元之后崩盘,近2万投资者血本无归。

在一审期间,被告人汪某华、邱某涛、李某忠等七名主犯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窝藏罪分别被判处十五年两个月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二万元到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庞氏骗局快讯了解到,2015年10月起,揭洋、汪某华、邱某涛等人虚构安徽航旅公司、天合联盟公司是安徽省六安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属于母公司天合联盟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该母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上市公司,谎称为所谓的股票迅速拉升股值,待美国基金公司重磅入股时,其公司再卖空股票赚取美国人的钱,予以回报投资人,从而开展“众筹加盟”业务,向社会公众承诺年利率达1085%的高额返利,并赠送股票等引诱社会公众投资。

2014年10月15日,根据揭洋安排,韩某、曾某、钟某、李某杰在没有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在安徽省六安市注册成立航旅公司,法人代表揭某亮,后陆续变更为揭某伟等人。经营范围为网上从事电子产品、日用百货销售,投资兴办实业,代售飞机票、火车票等。公司成立后,仅实际从事网上代售飞机票业务,每月收入只有1万余元。

2015年10月,揭洋要求汪某华帮忙从社会上吸收资金,邱某涛、李某忠接受邀约,三人经商议并报请揭洋同意,确定了以发展会员每投资4000元于5周返本、9周翻倍返还7600元并赠送相应原始股的投资分红方案。

后被告人惠某、李某凡,以及高新茹受邀约相继加入,共同在航旅公司具体从事吸收资金事宜。由揭洋与汪某华、邱某涛、李某忠拟定、印制加盟协议,并在空白协议上加盖天合联盟公司印章。

天合联盟公司实行会员制,通过设立报单中心发展会员,报单中心根据吸纳资金的数额获得提成、奖励。

公司规定,新人需经会员推荐交纳4000元才可以入会,推荐人每推荐一人可在9周后获得7600元的推荐分红。此外,还通过“报单中心”层层发展下线,成立报单中心后,每报一单可返利160元;报单中心的会员再成立报单中心,该新报单中心为一代,以此类推,一代发展二代,二代发展三代,原报单中心可分别享受一代、二代、三代下面每单30元、20元、10元的提成,报单中心所属的市场部经理再享有部门投资额1%的提成。

还规定,报单中心的业绩达到1千万元、5千万元可分别予以奖励价值20万元、70万元的车辆。

2015年10月19日,揭洋在六安市铂金大酒店举行庆祝“天合联盟”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以及为加盟商开户的庆功会。

2015年12月3日,揭洋、汪某华、邱某涛等人担心六安市规模相对较小,投资人大规模参观考察会引起相关部门注意,为发展集资业务,在合肥市包河区注册成立另一空壳公司天合联盟公司,并将“众筹加盟”业务转移至该公司继续进行,财务部仍在航旅公司,由曾某负责所有投资款的掌管及提成、分红款的发放等。期间,还以每股约7元的价格出售股票。

期间,因投资人较多,分红资金增多,为了延缓资金链崩盘的时间,汪某华、邱某涛等人研究决定并由李某凡通知冯某对网站设计程序控制报单量,以此控制分红的数额。

2016年4月18日,因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未能按约定得到分红,且会员投资网站关闭。被骗者发现汪荣华等人已逃跑遂报警。

案发后,汪某华、邱某涛等人纷纷删除分红数据、砸毁用于转账记录的电脑、银行卡、U盾等、销毁账目并逃离、租房藏匿、更换手机及卡号,并将账户内的数千万元资金瓜分殆尽。

至案发,汪某华、邱某涛等人在安徽、江苏、浙江、江西、上海等涉及全国除香港、澳门外的三十多个省、市,设立136个报单中心以发展会员,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经鉴定,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4月17日,共向17992人非法集资数额19.94余亿元,支付投资人分红或推荐分红、报单费等16余亿元,造成17992人损失3.86余亿元。其中上述136个报单中心以报单费的名义瓜分1.87余亿元,仅汪某华、邱某涛等人就瓜分8866余万元。

2016年4月28日至4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凡、郜某伟、邱某涛、潘某福、汪某华、惠某分别在江苏省滨海县、射阳县、上海市嘉定区、合肥市被抓获归案。并在抓捕现场查获1040万元。

2018年7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结果。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并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14855名被害人未发还的经济损失。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汪某华、邱某涛、李某忠等七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12月28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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