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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资本运作”特大传销案 “广东体系”7名传销老总获刑

李旭反传销团队 2020/8/7 字体大小:

道道网讯 8月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4起“资本运作”传销案,4起传销案件的被告人均为“广东体系”非法传销组织成员。

  

  “资本运作”(“广东体系”)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邵某新、梁某锋、谢某、盘某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0年,陈某1(已起诉)经黄某(另案处理)介绍来到北海市海城区并出资69800元加人传销组织“广东体系”。陈某1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汪某、陈某2及其丈夫林某1(均另案处理)加入传销组织,林某1又直接发展了林某2(另案处理),林某2直接发展了被告人邵某新、孙某(另案处理)以及黄某1(另案处理)加入传销组织。

  

  被告人邵某新又直接发展了钟某1(另案处理),钟某1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钟某2文、钟某塘(均已起诉)以及钟某3(另案处理)。被告人梁某锋经钟某3发展加入后又直接发展被告人谢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盘某坚经钟某2文的间接下线张某1(另案处理)介绍加入传销组织。

  

  至案发时,以陈某1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广东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其中下线人员汪某的传销体系于2013年从陈某1所在的体系中独立出来,并且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

  

  至案发时,被告人邵某新、梁某锋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已超过12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谢某、盘某坚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均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邵某新、梁某锋、谢某、盘某坚均已达到老总级别。

  

  上述各被告人均开办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交给传销组织,用于传销体系的资金运作。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邵某新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梁某锋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谢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盘某坚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邵某新、梁某锋、谢某、盘某坚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陈某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2年6月,被告人陈某斌经卢某(已判刑)发展出资69800元加入以广东籍人员为主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广东体系)成为该非法传销组织成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加入其伞下,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申购费),从中非法骗取财物。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后,被告人陈某斌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陈某2、陈某3、杨某等传销人员加入,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斌已晋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30人但未达120人。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斌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广东省佛山市警方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邵某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3年,被告人邵某芳经黄某4(另案处理)介绍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被告人邵某芳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刘某2、王某3、邵某1、蔡某2、刘某3、李某5、胡某、黄某1、绍某发、蔡某1、王某1(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出资加入其所在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

  

  被告人邵某芳开设银行账户用于传销资金运作。至案发时,被告人邵某芳已成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未达120人但已达30人以上,并从中获利。

  

  2019年8月30日。公安人员在北海市海城区旧新力购物广场二楼的米兰服装店铺将被告人邵某芳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邵某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钟某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3年,被告人钟某军经钟某华、钟某塘(均另案处理)介绍来到北海市海城区并出资69,800元加人非法传销组织“广东体系”。被告人钟某军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梁某锋、谢某1(已判决)、黄某、谢某2、卜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出资加入其所在的“资本运作”非法传销体系。被告人钟某军开设银行账户用于传销资金运作。至案发时,被告人钟某军已成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已达120人以上,并从中获利。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钟某军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之后于2020年1月18日至19日被临时羁押于广东省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归案后,被告人钟某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海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新、钟某军、梁某锋等七人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30人以上未达120人且层级在三层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邵某新等七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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