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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聊城中院二审宣判“杭州国脉电信”传销案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2021/1/8 字体大小:

1月8日上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卢小杰、王伟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上诉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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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脉公司、卢小杰、王伟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单位杭州国脉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被告人卢小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被告人王伟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杭州国脉公司、卢小杰对一审判决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2月9日至10日公开开庭审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庭审中,杭州国脉公司的辩护人、卢小杰的辩护人分别发表杭州国脉公司、卢小杰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

聊城中院审理认为,上诉单位杭州国脉公司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卢小杰系杭州国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王伟伟直接参与传销活动,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

对本案上诉单位杭州国脉公司、上诉人卢小杰、原审被告人王伟伟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聊城市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成立。杭州国脉公司及其辩护人、卢小杰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上诉理由和相应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聊城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杭州国脉公司的辩护人胡健、卢小杰及其辩护人张庆方、原审被告人王伟伟参加了案件宣判,社会群众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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