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网讯 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为依托,持续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守护”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案件,现选编6个示范性强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宁德市蕉城区某眼镜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承租了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蕉城院区门诊二楼配镜室,开展角膜塑形镜的销售及相关服务。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蕉城院区眼科也在同一楼层,两个经营场所由一过道相连,没有明显区分。当事人提供角膜塑形镜的验配服务时,未采取措施与宁德市医院眼科门诊进行区分,且未经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许可,擅自将宁德市医院的名称使用在其价目表以及宣传单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使患者产生混淆,让患者误认为当事人就是宁德市医院的眼科门诊。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蕉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8774.4 元。
2、宁德市蕉城区某酒商行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当事人的店铺门口左侧待售货架上有一瓶外包装正面标注:“孙文,天下为公,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纪念酒”的酒类产品,且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左右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宣传销售上述孙中山纪念酒的酒类产品视频短片。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孙中山纪念酒的酒类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名称来实施混淆,引人误认为与该名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蕉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上述孙中山纪念酒一瓶,并处罚款4000元。
3、宁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使用标注“不添加蔗糖”字样标识的外包装袋生产食品,声称“不添加蔗糖”,在生产过程配料等材料中标有添加白砂糖和含有白砂糖(蔗糖)的食品添加剂,并且使用了耐高糖的酵母,其中一款产品外包装配料也标有白砂糖,这明显与其外包装上标注的“不添加蔗糖”相互矛盾。当事人通过在外包装上标注“不添加蔗糖”来误导消费者,“不添加蔗糖”标识字样明显大于一般标签字样,对蔗糖进行了特别强调,偷换概念玩文字游戏,取得竞争优势,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企业不会特意去添加蔗糖作为甜味剂或成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虚假标签误导消费者,影响其对产品的正确选择和使用,这种行为显然是对产品性能(即糖分含量)的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及时改正,积极履行召回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考虑到经济下行等社会、政策方面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宁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减轻处罚。
4、福鼎市某口腔门诊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福鼎市某口腔门诊部,系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在其门诊部门口悬挂铁质黄铜色底黑色字体显著显示“福鼎市口腔美白中心”和“福鼎市口腔种植中心”的挂牌,宣称该门诊部为福鼎市区域范围内口腔美白的中心、口腔种植的中心。当事人挂牌“福鼎市口腔美白中心”和“福鼎市口腔种植中心”未得到任何部门批准或授权,其行为足以让相关受众误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口腔门诊部是福鼎市范围内的“口腔美白中心”“口腔种植中心”,使相关受众更倾向于选择当事人门诊部接受“口腔美白”及“口腔种植”这两个项目的服务,增加交易机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于案发当日拆除挂牌,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5、宁德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经营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23年12月底至案发期间,通过拼多多购买500张“好评返现”卡片,并在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店铺所经营的服装包装袋中放置“好评返现”卡片,卡片上印有“全5星+加10字好评+图片立返现金,10字带图好评加带图追评返现,满意请打5分哦”等内容,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鼓励、诱导消费者进行晒图五星好评,通过微信红包及转账的形式为消费者返现。涉事“好评返现”卡片至案发时,已发出260张,共返现139笔,返现金额共计71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以好评返现形式对商品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宁德市市场监管局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综合考虑当事人目前财务人力状况及经济市场整体环境,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0000元。
6、宁德市寿宁县某商贸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4年7月中旬起在其抖音账号主页简介栏中发布“寿宁联华车行主营连续21年销量和质量第一豪爵和立马电动车”等内容,但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真实性,属于发布虚假宣传内容引发消费者误解,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寿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