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们介绍的人,都是几十年的朋友、熟人,结果搞成这个样,我真的现在想哭又想笑。
从17万到359万
2023年9月初,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接到退休职工马师傅的报案。三个月前,他在“某医疗”App上陆续投资17万元,虽然账号上显示他的总资产已高达359万余元,他却无法正常提现。对方给出的理由或者是投资没到期,或者是上级正在审核。
马师傅说,这款App是朋友介绍给他的,说是由“某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搭建。该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总部在辽宁沈阳,生产销售多款高科技医疗设备。他的朋友正是“某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工作室”的负责人之一。

马师傅本不相信这一说法,但朋友邀请他线下去工作室参观、听讲座,还拉他进QQ群,参加网络视频会议。其间,经常有自称是“某医疗”企业的首席运营官或者高级讲师的人讲解政策。公司还邀请全国各地几十名优秀的代理商免费前往马来西亚游学,工作室的负责人就曾参与这次游学活动,并作为代表发言。
在朋友的劝说下,马师傅最终决定试一试。他把养老的钱投了进去,结果却血本无归。

假冒知名公司实施传销诈骗
警方随即对“某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展开调查。然而,该公司没有做过投资App平台,也没有通过App向公众融资,更没有举办前往马来西亚游学的活动。这证明有不法分子利用该企业的知名度搭建了App平台。
民警发现,工作室位于一栋居民楼内,由四川广元本地的一名下岗工人耿某金运营。耿某金发展亲戚、朋友作为工作室的主要成员,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等方式拉拢传销人员,以投资返利为由推销虚构的“某医疗”检验设备项目,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下线、骗取财物。

在这种奖励机制的诱惑下,仅广元市就有近1300人注册了“某医疗”App的会员,最多发展了13个层级。而在全国范围内有5万多人参与其中,以中老年人居多,总涉案金额近10亿元。
通过梳理被害人的资金流向,办案人员发现,这款App的背后有一个遍布全国的跑分洗钱组织,会员投资的钱款经过层层分流,通过地下钱庄的运作,绝大部分流向了境外。
传销组织者同样是诈骗被害人
法院予以减轻处罚
2023年9月22日,警方对工作室的主要成员耿某金等人实施了抓捕,并展开了讯问工作。耿某金等人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某医疗”App是仿冒的,也不知道自己在进行传销活动。实际上,他们也投入了不小的资金,并且把得到的部分返利和提成又复投了进去,经济也受到了损失。但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8月26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官认为,尽管各被告人已构成犯罪,但相对犯罪团伙的领导者,几名被告人只是从犯,且主观恶性低、犯罪情节轻,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4年10月17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耿某金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缓刑两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8万元到5万元。一审判决后,几名被告人都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此外,广元警方在广东、福建、湖南、辽宁等省份抓获了30多名参与跑分洗钱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被另案处理。对于其他省份的涉及“某医疗”App的传销窝点,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同步收网行动,打掉传销犯罪团伙61个。

为追究境外的始作俑者,我国办案机关已将相关情况和线索上报给公安部,公安部启动国际警务合作机制进行后续工作。

普法时间

Q1:
本案当中,从伪造的App以及报案人的经历来看,他们似乎是遭遇了投资理财诈骗。但是犯罪团伙发展会员的方式又很像是传销。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别传销和诈骗?
A1:
诈骗犯罪和传销活动都有欺诈行为,但两者之间的区别较为明显。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直接获取相对人的财物。而传销活动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意图通过其他人的投资,按照其发展的人数为基础计算报酬或返利。这跟一般的诈骗行为直接获取相对人的对应财物是不一样的。
Q2:
本案当中,有境外的操控者、组织者,也有国内的跑分洗钱人员,还有工作室的负责人,以及众多的投资者、参与者。我们应如何区别对待?
A2:
本案其实是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骗局。从形态上看,既可以说它是投资理财诈骗,也可以说它是金字塔形的网络传销诈骗。对于境外的实际操控者、组织者来说,他们是精心设计了这个骗局,并且直接获取了这些投资人的投资款,应该按照诈骗罪评价。对于境内的代理人,他们的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于其中的一般参与人员可能就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也应该予以行政处罚。对于为犯罪活动提供App的制作、维护和跑分洗钱帮助的,根据他主观明知内容的不同,有可能会涉嫌诈骗罪或者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Q3:
本案当中这几名被告人最后被认定的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传销活动当中,有多人参与其中,是不是所有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
A3: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者、领导者,包括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实施作用的人,也包括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着策划、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Q4:
本案当中几名被告人是犯罪行为的落地实施者,应如何追究背后真正的组织者和操控者的责任?
A4: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藏身在境外的诈骗分子才是本案的始作俑者。但是因为他们藏身境外,所以对他们的追究和打击要通过国际警务合作和国际司法合作机制,把这些人员和相关的证据移交给我国警方。
Q5:
这起案件当中有真实的企业名字,有所谓的授权书,有企业宣传资料,还有境外的游学参观活动,就让很多参与人员以为真有这样一个好企业在组织这些活动。面对这些骗局时,我们应如何提高防范?
A5:
在节目中我们看到,本案中有一些近几年传销犯罪出现的新特点。从防范角度来说,首先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他人一本万利、稳赚不赔的谎言,因为事实上也不存在这样的项目。其次,要认清楚传销的实质,无论前期如何掩盖,最后一定是要让你去拉人头获利。最后还是要增强识别能力,要学会通过官方网站、官方电话确认相关信息,不要轻易被对方所表现出来的所谓的企业实力给迷惑,避免上当受骗。